中广网北京10月12日消息中国乡村之声《乡村谈话》专稿:月嫂悉心照顾产妇,却被雇主在网上描述成“黑心月嫂”,还公布了月嫂的姓名及手机号。月嫂无奈,将其诉诸法庭。雇主辩称,帖子内容属实,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如何结案?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磊来为你分析。
基本案情
石女士生下女儿后,聘请了张女士当月嫂,但因不满张女士提供的护理服务,石女士在某网站发帖,公开指责护理期间张女士的各种行为。张女士认为,石女士此举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要求石女士删除帖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3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女士诉称,2011年1月至2月间自己到石女士家当月嫂,在护理期间,自己科学合理地安排了石女士的膳食,对婴儿的身体状况、食欲、食量、体温等都有观察记录,勤勤恳恳地完成了工作。但在2011年5月,张女士在某网站发现一篇题为“说说我家黑心月嫂”的帖子,其内容不仅公布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电话,还列举了五大“罪状”,包括:给孩子吃安眠药、护理技术差、偷钱、偷吃东西、挑拨家里人关系。张女士认为,该帖子经转载后迅速传播,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故起诉石女士予以赔偿。
石女士辩称,她确实写了张女士所称的帖子,但内容都是属实的,并未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石女士就其在某网站所发帖子除“乳腺发炎”一节外,其余内容均未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其所写文章部分内容不实。石女士在网络发布内容不实的消息并称张女士为“黑心的月嫂”,显然具有诽谤、侮辱之性质,势必造成张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到损害。考虑到石女士的上述行为已给张女士带来了一定精神上的困扰和伤害,法院判决石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发布的帖子删除,并在某网站上就损害张女士名誉权一事赔礼道歉。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侵权范围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判决石女士赔偿张女士公证费一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案件分析:
主持人:现在月嫂的工资都比较高,北京的一个月都要一万多,甚至两三万。假如有雇主本来想雇用这位张女士,但是看到这个帖子,可能就会打退堂鼓,那么张女士是不是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孙磊: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属于张女士损失了一部分,但并不是直接损失,是一种间接的损失,如果对比一下直接损失的话,那就是直接的行为,比如说石女士给他辞退了,对于她本身少收入了5000元,就属于直接损失,那么理所当然的,因为大家都没有什么争议了,应该会赔,但是间接损失首先就要证明,比如说有一个出价更高的雇主想雇佣她。
现在我国法律只是说保护已经发生的损失,像以后,是没有发生的也有是不可预见的,他到底发生了没有,包括具体的发生额是多少,现在都无法估量,而且到底跟石女士这篇文章有多大的关系,恐怕现在来说,来确定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所以这个案子没有获得支持。
诉讼有时效 侵权性案件时效两年
主持人:如今网络发达,有时候发现类似的侵权不容易发现,如果发现的晚,还可以要求赔偿吗?诉讼有时间的限制吗?
孙磊: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就叫诉讼时效的问题,应该说,发现的晚还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毕竟有一个时间的限度,在法律上规定,一般侵权性的案件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起两年之内你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两年了,你就会丧失申诉权。如果你不知道,或者是没有理由证明你知道,我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你超过20年还不知道的话,你的申诉权也就丧失了。
索赔请公正机关保存证据很必要
孙磊: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对比一下刚才间接损失问题,是一样的,国家规定赔偿损失是以直接损失为主,比如说这个案子,最后法院判决,石女士要赔偿张女士公正费1000元,这就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一个直接损失。
这个公正费,是张女士在网上看到的这个帖子,他要保存这个证据。自己保存也很难,很难有公信力,那我猜想公证机关对这个帖子进行一些公正,那么有一笔费用,如果没有石女士的行为她就不会发生这个损失,这个是额外支出,很明显就应该作为一个直接的损失来主张。概念是这样的,但是诉讼过程中,还是像大家保存证据的意识,比如说张女士就会请公证机关来保存,这个证据就保存的非常好。
此类案件审判标准
孙磊:这个具体判多少?判不判?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具体的分析,损失的话肯定是包括两个方面的,物质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顺利两种,当然前提要有因果关系。第二个就是刚才提到的精神抚慰就是精神损害赔偿,那这种精神赔偿的额度一般是以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他的过错程度有多大,他的情节有多严重,综合考量这几方面以后,再结合当地的实际水平,生活水平再进行考量。
孙磊:刚才提到的有雇主想要雇佣这个张女士,现在正假设现在正有一个人,我看到这个帖子就打退堂鼓了,这就属于已经发生的间接的损失,那么这种我认为应该是由法律来考虑这个结合她的因果关系,应该说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也好,都是跟这个事情有因果关系的,连接程度来决定的,根据数据有因果关系就是因为她造成的,我个人认为由侵权人来赔偿。
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因为首先名誉权,侵犯名誉权这种案件他是以侵害,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的程度来设定的,无论是互联网还是口头上这只是一个方式,一种手段,那么桥要看它最后造成的后果严重性。比如说一般来讲互联网上他的受众要多一些,比口头咱们一般理解可能要严重一些,但是也不排除有的口头他针对的一些特定的人群,比如说侵害人他生活工作很紧密的一些人,他在这些人群里面哪怕就是口头上的一个传播的不利的信息,可能她造成的后果要远比她在互联网上发的这个要严重的得多。还是具体情况具体的分析。
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孙磊:说到名誉权,简单的先向大家说一下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自己的生活中所很获得的社会评价,也就是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侵犯名誉权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大概有两种:
一种是侮辱,一种是诽谤。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就构成侵害权呢?我简单的大概介绍一下,咱们分析这个问题要从四个要件来看,就是受害人确实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也就是说有损害的后果。
第二就是行为人他的行为是违法的,就是侵害我的人他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个是第二个要件。那第三个要件就是他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是第三个要件。第四个要件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我们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有行为、有后果、有故意、有因果,其实就是这四个要件都复合地话一定是侵犯名誉权的。